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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920号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莲,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沈乐。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