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绒霞、王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绒霞,王永志,刘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5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绒霞,女,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盼,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22号立新居委会。负责人:任建国,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绒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谢绒霞与被执行人王永志、刘盼、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永志、刘盼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刘盼名下有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该车辆,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志、刘盼纳入���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99606.6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10000元,尚欠89606.6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当事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其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