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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伟、胡玲玲等与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胡玲玲,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72号原告:许伟,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胡玲玲,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斌,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胡玲玲与被告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胡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许伟、胡玲玲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