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伟、胡玲玲等与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伟,胡玲玲,张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972号原告:许伟,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胡玲玲,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张斌,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胡玲玲与被告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伟、胡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许伟、胡玲玲负担。审 判 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杜桂华书 记 员 王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