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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宜兴市华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海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1204执617号阜阳市海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你/你单位与宜兴市华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6)苏282民初11609号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宜兴市华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案件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院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