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彩云诉白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彩云,白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203民初350号原告吕彩云,女。委托代理人孟璐,系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博,系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云峰,男。委托代理人薛源,系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宜君县宜阳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227099262816负责人杨虎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立群,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原告吕彩云诉被告白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白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3日,被告白云峰驾驶陕B506**号小型轿车,沿S3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80KM+800M路段,与路西防护栏相碰后又与路东房军锁家大门及房屋相碰,致使被告白云峰及陕B506**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吕彩云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同日,原告经铜川市妇幼保健院诊断为:1、肋骨骨折;2、耻骨、指骨骨折、多处挫伤。住院9天。2016年11月1日,原告经富平朱老二骨伤医院诊断为:1、双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侧胸腔积液;3、右手拇指末节骨折;4、右侧耻骨支骨折。住院治疗9天。原告共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13580元,已由被告白云峰支付完毕。2017年4月17日,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陕铜法医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依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伤残等级4.9.5.b之规定:被鉴定人吕彩云左侧第1.2.3.4肋骨及右侧1.2.3.4.5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2、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7胸部损伤7.2.2及7.5.1、9脊柱、骨盆部损伤9.5.1、10肢体与关节损伤10.2.7.a之规定:被鉴定人吕彩云误工期限综合评定为150日,护理期限综合评定为60日。花去鉴定费2280元。被告白云峰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投有20000元(四座、每座5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17年1月9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君支公司将车上人员责任险20000元赔付于被告白云峰。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热和均予以认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白云峰于2017年6月26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吕彩云750**元。其余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原告吕彩云承担1020元,被告白云峰承担102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任白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