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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德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德军,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东镇沿河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9377449XW。法定代表人:黎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袁德军,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陶瓷产业基地西区。注册号:360300210018664.法定代表人:袁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1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萍乡湘东黄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99996.25元、利息44542.32元、案件受理费14344元合计人民币958882.57元的义务。本院已执行到位348150元,还应执行610732.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凯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10732.57元或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自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丽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