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2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郝蓬与史化岭、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蓬,史化岭,潘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2514号之一原告:郝蓬,女,1981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史化岭,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潘俊峰,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蓬与被告史化岭、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1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