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江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江新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5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住所地:婺源县蚺城街道天佑路**号。负责人:黄海,该支行行长。被告:江新才,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与被告江新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婺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洪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高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