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秀平、朱跃彬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平,朱跃彬,张振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8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秀平,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跃彬,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彩梅,石家庄市长安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海,男,196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再审申请人张秀平、朱跃彬因与被申请人张振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1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20日,张秀平、朱跃彬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秀平、朱跃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平、朱跃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