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26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健辉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峰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