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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26号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健辉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峰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