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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牛敏峰、牛彩文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敏峰,牛彩文,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牛敏峰,男。申请执行人牛彩文,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牛敏峰、牛彩文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给付牛敏峰、牛彩文分配款1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的收入统一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委会保管并存放于该村委会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委会保管并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