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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玲申请执行李玲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玲,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恢161号申请人宋玲被执行人李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玲与被执行人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玲外出,地址不详,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志杰审判员  刘 拥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苟鹏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