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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强柱、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强柱,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信阳市龙春建置业有限公司,吴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9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强柱,男,196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章,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法定代表人李强柱,系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龙春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市场街。法定代表人李强柱,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长友,男,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胜,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强柱、信阳市平桥区腾达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腾达合作社”)、信阳市龙春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春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6)豫1503民终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强柱、腾达合作社、龙春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原审未穷尽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二、申请人李强柱借款时已经扣除三个月利息,即22.5万元,实际上第一笔借款的本金不是150万元,只有127.5万元;三、申请人李强柱已有五笔还款,总共已经还145.1万元;四、担保已经超过时效。腾达合作社担保期间至2015年7月2日,龙春建公司的担保期间至2015年11月15日止,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起诉,明显超过时效。吴长友提交意见称,一、公告送达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扣利息225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三、申请人称还被申请人1451000元,与本案争议的160万元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系另借另还行为;四、担保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李强柱、腾达合作社、龙春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