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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李生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李生宏,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2982号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二环东路房产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生宏,男,1990年1月19日生,住武威市。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刘沛村。法定代表人:张开堂,系凉州区永昌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旺,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永昌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生宏、第三人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武威市城投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