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杂工,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区检公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21时左右,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汕尾市城区某镇卫生站后面查处了一赌博“牌九”的赌档,现场抓获赌博庄家吕某。在现场的被告人徐某某为使吕某(已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不被民警带走,伙同徐某5、庄某(均在逃)等人大声叫喊,煽动围观的群众围堵正在执行公务的派出所民警,阻拦民警带走吕某,期间有群众用竹竿将现场的路灯敲灭,被告人徐某某及徐某5、庄某等人冲上前推扯民警并把吕某拉走,导致吕某逃逸,多名执行公务的民警受伤。经伤情检验,民警杨某、李某1、李某2的体表存在挫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李某1、李某2的自述,证人巢某自述,证人吕某、徐某1、徐某2、徐某3、徐某4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马宫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汕尾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出具的《伤情证明书》【编号:2014(11)号、(12)号、(13)号】及《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城公鉴通字(2014)00003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47号)】,《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行罚决字(2014)00909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小武审判员 方文生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