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执保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西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保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云维飞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萍乡经济开发区西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087146861X。法定代表人吕忠继,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三门县海游街道祥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27047044285。法定代表人郑志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奋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账户金额(账号为12×××26)的冻结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