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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254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葛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254号原告: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765898377L(1/1).法定代表人:江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林、周明祥,该公司职员。被告:葛勇,男,年龄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费等费用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