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东、王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小东,王宝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873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被告李小东。被告王宝玉。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小东、王宝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小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小东起诉的申请。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