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张凌云与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云,席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1748号原告:张凌云,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当二,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席晓峰,男,197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上海人,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咏萍,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凌云诉被告席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凌云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凌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审 判 长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高 崀人民陪审员 祝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梅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