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246XX与葛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葛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246号原告:XX,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同,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葛灏,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葛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浏佳书 记 员 方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