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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3246XX与葛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葛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246号原告:XX,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同,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葛灏,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诉被告葛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事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浏佳书 记 员  方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