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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尉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尉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809号原告: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新阳西街78号。法定代表:王红卫。被告:尉凯。原告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尉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阳城县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