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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功平、牛小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功平,牛小彪,牛冬齐,韩三线,王合良,刘小联,孔祥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功平,男,汉族,1961年7月8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小彪,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济源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冬齐,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三线,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鹏,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燕,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合良,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联,男,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济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祥丰,男,汉族,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上诉人赵功平、上诉人牛小彪、牛冬齐因与被上诉人韩三线、王合良、刘小联、孔祥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2)济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功平与上诉人牛小彪、牛冬齐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