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419号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小刚,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卓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