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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劳胜楠、李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劳胜楠,李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25828号原告王江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贾兰芹,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胜楠,男,汉族。被告李可。原告王江涛诉被告劳胜楠、李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兰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胜楠、李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共归还了8万元,剩余23万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款及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3万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235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证据如下:一、收条一份、借条两份;二、手机银行转账记录三张;三、婚姻登记信息一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5日被告劳胜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江涛13万元,借款周期8天,归还日期为2016年4月13日。落款处劳胜楠签字确认。同日,被告劳胜楠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王江涛转账11万元,现金2万元,合计13万元。落款处劳胜楠签字确认。2016年5月12日,被告劳胜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江涛现金18万元,今日归还8万元,还欠10万元。如果在5月16日前未归还,按照所欠金额的5%违约金作为对出借方补偿。落款处劳胜楠签字确认。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载明:2016年4月5日,原告向被告劳胜楠账户转账11万元。被告劳胜楠、李可系夫妻,于201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持借条、转款凭证主张与被告劳胜楠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本院对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23万及违约金5000元,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还借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借条载明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对外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劳胜楠与李可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劳胜楠、李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江涛借款23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5元,保全费169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劳胜楠、李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