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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美莎与王润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莎,王润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美莎,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贾家巷8排12户。被执行人:王润娜,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碧海小区2区A楼3单元3楼西户。法定代表人:陈洪奎,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美莎与王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美莎与王润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了分期履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