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民终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荣华、郑宇与牛文全、岳桂珍、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荣华,郑宇,牛文全,岳桂珍,牛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荣华,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宇,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郑涛,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文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岳桂珍,女,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牛雷,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雷学俊,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荣华、郑宇因与被上诉人牛文全、岳桂珍、牛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审判员龙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志平、代理审判员蒙琼梅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5)阆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龙 燊审 判 员  张志平代理审判员  蒙琼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丝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