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与郎广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郎广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马占平,行长。被执行人:郎广印,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份公司鲁山县支行与郎广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23执100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