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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行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由其、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由其,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闽01行终2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由其,男,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9号福州规划馆4层。法定代表人罗蜀榕,局长。委托代理人庞伟涛,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242号。法定代表人林瑞良,厅长。委托代理人贺轶聪,该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煌英,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由其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福州市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福建省住建厅)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行初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1月27日,原告陈由其向被告福州市规划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次要求其以书面文件形式公开“一、公开《洪禄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包括红线图;二、公开《流花溪》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包括红线图;三、公开《融信湾花园》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包括红线图。”被告福州市规划局就该三项内容分别作出三份告知:2015年141号、2015年144号、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原告对其中被告福州市规划局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不服,于2016年1月8日向被告福建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福州市规划局作出的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并责令福州市规划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申请办理告知书。被告福建省住建厅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于2016年1月18日向福州市规划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2016年3月7日,因案情复杂,被告福建省住建厅作出《决定延期通知书》,延期至2016年4月12日前作出。2016年3月17日,被告福建省住建厅作出闽建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6年3月26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仍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福州市规划局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事项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以及被告福建省住建厅作出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本案中,原告陈由其申请的信息是“公开《洪禄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包括红线图”,被告福州市规划局据此公开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榕规2007用地第00308号)的相关信息,原告亦根据该告知书的查阅指引获取了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等内容,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被告福州市规划局作出的(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原告因认为该份许可证与被告福州市规划局公开的另外两份《流花溪》、《融信湾花园》的许可证信息有所不同,而质疑该告知内容的真实性,从而认为被告福州市规划局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并要求撤销该告知书,本院认为,原告该理由及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福建省住建厅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规定向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发出了提交答复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认定被告福州市规划局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鉴于该《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且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作出,判令履行没有意义,从而确认福州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认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起诉撤销被告福州市规划局作出的(2015)第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及被告福建省住建厅作出的闽建复字[20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请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八)项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由其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陈由其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交十份证据证明在洪湾西侧,三环路东面,湾边大桥以北,有福州市土地中心申请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的洪禄小区收储地392亩多(上诉人居住房屋就在收储地内),洪禄小区是这个收储地块名称,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向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洪禄小区收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榕规(2007)用地第00308号),在这个洪禄小区收储地内有两个建设项目,一个是《融信湾花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融信(福州)置业有限公司,融信湾花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50101201300062号),占地202亩;一个是《流花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福州市市容发展有限公司,未办理流花溪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谓“洪禄小区建设项目”是不存在的建设项目,故上诉人同时向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申请公开洪禄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公开融信湾花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公开流花溪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分别作出2015年1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流花溪建设项目暂未办理流花溪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真实信息;作出2015年1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融信湾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地字第350101201300062),是真实信息;作出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告知洪禄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榕规(2007)用地第00308号)。上诉人经过几个信息比较,发现这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是假信息,因为洪禄小区建设项目是不存在的,所以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没有制作出洪禄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诉人在一审已提交十份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是将洪禄小区收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榕规(2007)用地第00308号)冒充洪禄小区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作出的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一审法院错误认定该政府信息告知书是真实的。故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作出的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撤销被上诉人福建省住建厅作出的闽建复[2015]8号行政复议书,责令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重新作出洪禄小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不存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未提交答辩材料。被上诉人福建省住建厅未提交答辩材料。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均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具有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法定职责。上诉人申请公开《洪禄小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包括红线图,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年1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依法公开了编号为榕规(2007)用地第0030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洪禄小区项目的信息,并告知上诉人可前往调阅相关资料,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已履行了其职责,但其至2016年1月6日才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送达上诉人,程序存在瑕疵。被上诉人福建省住建厅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福州市规划局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鉴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内容并无不当,不存在可撤销的内容,且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作出,判令履行没有意义,故确认福州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该认定事实清楚,复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由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晶审 判 员  曾 莹审 判 员  郑 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俊杰书 记 员  曾 媛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