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方德晏与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敬劲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晏,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敬劲松,傅尤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020号原告方德晏,男,汉族,住址:重庆市巫溪县,委托代理人徐林海,系博罗县法律援助处公职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健,系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城住宅小区A栋1-2号(平深路边)。法定代表人何玲霞。被告敬劲松,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傅尤义,男,汉族,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德晏诉被告深圳市益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东分公司、敬劲松、傅尤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缓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钟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邓朵朵书 记 员 高俊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