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邯郸市铭赫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邯郸市铭赫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益君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郝彦平,霍亚梅,巩金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214号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迎宾路北侧海城国际。负责人:张振兴,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朋,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邯郸市铭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联防西路阿里山钢材大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郝彦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益君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巩炜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广益一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敏。被申请人:郝彦平,男,生于1983年8月3日,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申请人:霍亚梅,女,生于1986年3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巩金泽,男,生于1953年2月20日,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行诉被申请人邯郸市铭赫贸易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铭赫贸易有限公司等人价值3082654.71元财产或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邯郸市铭赫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益君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鑫盛通源物资有限公司、郝彦平、霍亚梅、巩金泽名下价值3082654.71元财产或冻结等额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豆永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乔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