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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宋桂英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桂英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2民特46号申请人:宋桂英,女,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娟,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宋桂英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桂英称,2016年9月2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襄城民特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宣告宋桂英死亡。申请人至辖区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才得知被宣告死亡,现在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襄城民特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宣告宋桂英死亡。2017年6月21日,被宣告死亡人宋桂英重新出现并来到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桂英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并来到本院,其现在申请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书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特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