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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顺汉、徐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顺汉,徐成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39号申请人:刘顺汉,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徐成芳,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申请人刘顺汉与被申请人徐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成芳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成芳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0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