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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颜浩峰、颜建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浩峰,颜建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财保62号申请人颜浩峰。被申请人颜建余。本院在审查申请人颜浩峰与被申请人颜建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颜浩峰以避免被申请人颜建余转移财产、致使案件审结后无法顺利得以执行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颜建余持有的瑞安市荣昌投资有限公司的8.16%股权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颜浩峰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颜建余持有的瑞安市荣昌投资有限公司的8.16%股权予以冻结,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和股权转让章程备案,冻结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