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美鑫特种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美鑫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王建军,胡雪艳,胡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57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沈家东迹大道1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86486。法定代表人王建晓。被执行人浙江美鑫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东港五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73981360。法定代表人胡新年。被执行人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功能区东港二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7764-0。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胡雪艳,女,1979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新年,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浙江美鑫特种纸有限公司、浙江凯王纸品有限公司、王建军、胡雪艳、胡新年(2017)浙0803执5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建军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发现车辆。本案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5275725.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