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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明付远与楚乐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付远,楚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60号申请人明付远,男,生于1990年4月5日,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楚乐平,女,生于1968年2月23日,住南召县。申请人明付远与被执行人楚乐平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楚乐平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召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