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尹兆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兆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恢14号移送机关芒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尹兆勐,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现住德宏州瑞丽市。被执行人尹兆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我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云310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尹兆勐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3日,强制扣划尹兆勐在中国农业银行瑞丽姐岗路分理处帐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608元,2017年6月21日,被执行人父亲尹以纯主动缴纳剩余罚金人民币7392元。本案罚金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3103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宇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