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高秀明申请执行高伟豪、张秀琴返还原物纠纷报告财产令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7)晋0923执95号高伟豪、张秀琴: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的你与高秀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刘向春联系电话:0350-523****本院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城新城邮编:0342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