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发美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发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311号罪犯黄发美,女,1962年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朝刑初字第29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7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发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与(2011)朝刑初字第2905号判决书所判处诈骗罪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6年3月30日,本院作出(2016)渝05刑更14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黄发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发美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2次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发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发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