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立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张立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马小并,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立伶,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立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7468.75元及利息、罚息。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立伶银行存款36772.19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牛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执行员 薛润田书记员 董旭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