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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若曦与杜方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若溪,杜方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刘若溪,女,汉族,1988年0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马燕平,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杜方裔,男,汉族,1982年07月06日出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刘若溪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259947.5元,执行费149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方裔的房屋、车辆、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