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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5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4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张立峰执行员  李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豆昱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