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8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天虹化工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天虹化工环保有限公司,舟山恒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娇花,郑海明,郭波,林国存,蒋青青,林锡存,林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8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麒麟街233号。法定代表人黄纪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肖冬、黄炜,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天虹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B区。法定代表人郑娇花,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舟山恒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开发区兴隆公寓二楼。法定代表人林国存,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娇花,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郑海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郭波,女,回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国存,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蒋青青,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锡存,男,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现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林雪飞,女,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现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天虹化工环保有限公司、舟山恒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娇花、郑海明、郭波、林国存、蒋青青、林锡存、林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舟山恒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莲路32号房产经过三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经查,被执行人舟山天虹化工环保有限公司、舟山恒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郑娇花、郑海明、郭波、林国存、蒋青青、林锡存、林雪飞在本院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6月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8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