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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7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姚鹏与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鹏,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7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鹏,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水利局宿舍*号楼*单元***室。负责人:林姝,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鹏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鹏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姚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姚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俊逸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