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收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吕某某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592号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杜某某(原告陈某某之妻)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峻岭,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陈某某、杜某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杜某某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陈某某、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