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马轮与李亚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马轮,李亚兴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3号原告:陈马轮,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李亚兴(又名李兴),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马轮与被告李亚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马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希望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马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马轮负担。审 判 长 郑国耀审 判 员 张认友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