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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陈马轮与李亚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马轮,李亚兴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3号原告:陈马轮,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李亚兴(又名李兴),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陈马轮与被告李亚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马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希望和被告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马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马轮负担。审 判 长  郑国耀审 判 员  张认友人民陪审员  陈建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从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