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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管延福、付珍兰等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延福,付珍兰,管某,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662号原告:管延福,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付珍兰,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管某。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青岛市江苏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42740178-6。法定代表人王新生,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延福、原告付珍兰、原告管某诉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延福、原告付珍兰、原告管某撤回对被告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鲁俐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