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魏红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魏红珏,雷光清,吴念,曹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65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讼代表人代继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红珏,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雷光清,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吴念,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被执行人曹冬生,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魏红珏、雷光清、吴念、曹冬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2011)广民初字第1247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红珏、雷光清、吴念、曹冬生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应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