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韦云严与郭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云严,郭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482号原告:韦云严,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镇。被告:郭顺,男,1990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韦云严与郭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韦云严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云严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韦云严负担。审判员 孙德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