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剑英、邱希平、郭碧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剑英,邱希平,郭碧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363号申请人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桂平。被申请人蔡剑英,女,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邱希平,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郭碧蓉,女,1969年8月9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蔡剑英、邱希平、郭碧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剑英、邱希平、郭碧蓉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房屋为该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郴州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蔡剑英、邱希平、郭碧蓉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