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4民初字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海林与被告裴亚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林,裴亚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4民初字2110号原告:王海林,男,汉族,木工,现住五常市。被告:裴亚春,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原告王海林与被告裴亚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亚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4,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系木工,在被告处给被告打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4,500.00元,于2015年2月14日,被告给原告签下欠据,并口头约定过完年就给付原告该笔款项。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工资款,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裴亚春答辩称,欠工资款是事实,我不欠那么多,但是我现在没有钱。我在外地包工程,等工程结束了,七月份回去就把钱给原告。原告王海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出示的证据为身份复印件一份、欠据一份。王海林举示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所拟证明的事实,均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裴亚春未提供书面证据。据此,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给被告打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4,500.00元,于2015年2月14日,被告给原告签下欠据,并口头约定过完年就给付原告该笔款项。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工资款,被告皆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林为被告裴亚春出劳务挣取劳务费,被告已经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并且口头约定给付时间,到期未能给付,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亚春给付原告王海林工资款人民币4,500.00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裴亚春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